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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技术应用的通知
渝建勘设〔2020〕6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技术应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自然通风技术的合理应用,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空气品质,保证公共建筑在通风作用下的健康舒适,根据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我市制定发布了《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应用技术标准》DBJ50/T-372-2020(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执行《标准》,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执行时间及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交通建筑(不含地下站、厅)、会展中心、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中投影面积大于500平方米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和医疗卫生建筑中的门诊部、候诊室应执行《标准》。有声学、洁净度等特殊工艺要求的建筑空间除外。
(二)鼓励除上述建筑类别或建筑空间外,其他公共建筑执行《标准》。
二、落实各方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使用者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出发,切实推动《标准》执行,引导自然通风技术在公共建筑中的合理应用。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在组织项目建设时,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严格按《标准》落实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技术要求。在项目竣工后,应向物业服务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交接自然通风系统运行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标准》的培训学习,切实提高推动自然通风技术应用的能力,组织建筑规划、暖通空调、园林景观、室内装饰等专业按照《标准》进行自然通风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若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对照《标准》,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设计的审查,并严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关,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落实有关施工管理要求,有效实施技术措施,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推行绿色施工,确保自然通风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五)物业服务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应按照《标准》,落实大型公共建筑自然通风运行管理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监控管理,并根据室内外环境参数,实现通风系统的智慧运行和维护,保障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审查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建筑布局、体形、朝向和绿化等影响自然通风效果的因素,依据《标准》加强对建筑自然通风设计审查,为自然通风技术在大型公共建筑的合理应用创造条件。
(二)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环节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加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对存在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处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