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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和建筑品质提升专项行动的部署,现就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工作出发点,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为工作主线,切实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将提升建筑品质与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将满足居住需求与创建绿色生活相结合,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实现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末,绿色建筑占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推动建设一批引领性、标志性绿色建筑。
二、 重点任务
(一)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要求
1.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在保持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更高节能标准。大力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培育一批基于整体解决方案的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工程。
2.扩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动我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主城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远郊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全覆盖。
3.提高绿色建筑星级水平。主城区范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区级行政区域内新申报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至少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县级行政区域内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建筑高度超过20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主城区两江四岸、核心商圈等重点区域内的地标性建筑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4.促进高水平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建筑集中连片示范建设,规模化发展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遴选基础条件好、自身意愿强的地区开展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试点,落实《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将生态文明要求和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全过程。
(二)提升绿色建筑建设品质
1.促进“三化”融合发展。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积极推行设计、施工、运维环节的BIM技术应用,加快与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式发展,积极推动落实全装修,树立全新的建筑产品意识,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
2.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范围,在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中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的深度、复合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
3.提升绿色建筑声环境品质。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结合绿色建筑星级水平,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加强建筑隔声技术应用,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使其室内噪声级和外墙、隔墙、楼板、门窗的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要求。
4.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合理设置雨水回用系统,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浇洒、车库清洗等小区用水。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5.充分保护场地生态环境。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设计和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大挖大填、大拆大建,尽量减少土石方量,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
6.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加强无障碍设计和设施建设,提升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全龄化设计水平。以“隔热、通风、除湿、采光”为重点,不断优化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完善应用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因地制宜推动墙体自保温、高效节能门窗、建筑遮阳、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屋顶绿化等适宜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7.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应积极落实绿色施工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水污染和建筑垃圾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8. 打造绿色建筑典型示范。结合我市气候特点、资源禀赋、建筑风貌和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推动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特点显著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在既有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工业建筑开展绿色示范。
(三)改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1.完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机制。修订《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统一量化评审尺度,开发网上申报系统,建立高效、清晰、透明的评价体系。
2.做好执行新旧国家评价标准衔接。2019年8月1日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可于2020年1月1日前分别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规程》DBJ50/T-039-2018申请评价,其中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对应绿色建筑评价达标总分相应提高8分或达到我市装配式建筑示范要求。2019年8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相应星级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按旧评价标准新申请绿色建筑或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项目。
3.强化既有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管理。已取得设计标识、竣工标识或通过预评价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于2020年1月1日前可按其上一评价阶段执行的标准申请后续评价。2020年1月1日起,对尚在设计标识或竣工标识2年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可按其上一评价阶段执行的标准申请后续评价;超过有效期的,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相应星级要求。
4.调整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将评价阶段调整为“预评价”和“评价”两个环节。“预评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由建设单位采用自评价或委托评价进行,不授予标识;“评价”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评价并授予标识。
(四)加大绿色建材应用支撑力度
1.提高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修订完善绿色建材地方评价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材评价方法由得分制向条文达标判定制转变,提高二星级及以上高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门槛条件。建设绿色建材评价与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绿色建材网上评价管理,保障绿色建材评价质量。
2.落实绿色建材应用管理措施。将绿色建材应用要求纳入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并作为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重点核查内容。2020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明确绿色建材应用要求,其应用比例不低于60%;2020年6月1日起申请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竣工评价或评价的项目应用高星级绿色建材比例不低于60%。支持新型绿色建材研发创新,及时更新设计软件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库,促进新型绿色建材应用。率先在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项目中落实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与应用情况评估制度,引导和规范绿色建材工程应用。
3.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制定《重庆市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基地评价实施细则》,打造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在全市合理布局,引导绿色建材向产业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和生产标准化方向转型升级,做强绿色建材地方产业,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和配套要求,合理确定申请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的规模。在委托设计或工程招标时,应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确认;在组织项目建设时,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绿色节能建筑信息公示制度,并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做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申报工作;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置于项目主入口等显著位置,并向物业服务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交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运行要求。
(二)落实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按照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系统的设计技术交底。鼓励设计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设计,注重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三)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严把绿色建筑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关,严禁擅自变更或降低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明确施工措施,落实有关施工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制度,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施工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按要求选用绿色建材,确保绿色建筑施工质量。
(五)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应进行旁站并记录。
(六)落实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检测,客观、真实、准确地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四、加强绿色建筑监管
(一)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加大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对存在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依法处理。严把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关,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制度约束,对不按图施工的或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强绿色建筑检测管理。定期公布全市检测机构绿色建筑检测能力,建立全市绿色建筑检测报告核查机制,探索关键绿色技术性能指标公开检测制度,率先在申请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竣工评价或评价的项目中对老百姓关切的外窗、楼板和分户墙隔声性能等现场测试指标进行公开检测,提高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切实保障绿色建筑实施质量。
(三)强化竣工评价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建立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台账,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做好项目核查工作。在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竣工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请评价。把项目竣工后的评价作为保证绿色建筑质量的总关口,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或降低设计技术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四)加强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取符合要求的单位作为我市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机构,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评价机构应公开统一规范的评审要求,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作为单一项目申报范围的认定标准,不得擅自增减条件、拖延评审、放松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定期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对工作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低下的评价机构将不再委托其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工作,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目标责任。将绿色建筑相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等相关评价考核的依据。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营、评价等活动中的各方主体及其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在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选活动及各类试点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入选的优先条件,强化责任落实。
(二)实施财税激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改进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式。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建筑领域绿色发展的市场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政策落地,逐步实现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行政约束向社会推动转变。
(三)加强科技创新。对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地方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为向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耐久、服务便捷、舒适健康、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为特征的高品质绿色建筑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重点攻克围护结构综合性能提升、绿色建材创新、环境质量控制、建筑耐久性提高等方面的技术,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
(四)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在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方面的作用。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评价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编制绿色建筑典型项目案例集,提升全市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加大对优质、诚信、放心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相关企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